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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外继承的相关法规
发布时间:2009-08-10     作者:   来源:人民日报海外版晓鲁信箱   点击量:14412   分享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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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的规定,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过程中含有涉外因素的继承行为,涉外因素包括,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(包括无国籍人),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国外,与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,只要具备以上情况之一,则在中国(以下均指中国大陆)就按涉外继承来办理。

  中国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
  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,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。按照中国法律规定,不动产是指土地、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、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,除此之外的财物均应为动产。但在法律适用上也有例外,如果中国与外国订有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的,应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及国际协定。

  中国法律规定,继承分为两种
  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,但被继承人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,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,此行为称为遗赠。
  法定继承 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,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,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,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  当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时,应首先适用遗嘱继承,对于没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在遗嘱中未处理的被继承人个人财物,才能按法定继承。

  涉外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
  1、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,协议分割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,但如果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办理,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时,一般需要经过中国公证处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;
  2、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,继承人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,同时,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提出,但最长不得超过继承开始(即被继承人死亡之日)后的二十年。